(九)健全完善特殊人群的社会救助制度
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组织开展农村五保对象的排查,做到应保尽保。分散五保供养对象年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年供养标准不低于3000元,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提高适度提高供养标准。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每个县(市)区及乡镇要建有1所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对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要明确代养人及代养人的责任,并签订协议,保障五保老人老有所养。要做好城乡贫困老年人的救助工作。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政策扶持”与融入市场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制度,在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优先救助,为城乡贫困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服务照料。实施残疾人专项助困工程。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生活、医疗、康复训练、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危房改造等方面的救助,切实解决突出的各种困难。规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落实和完善救助制度。加强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努力完善服务功能,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救助管理工作体系,提高救助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帮助返乡的流浪乞讨人员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有效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加强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做到妥善安置,为他们提供良好的临时救助服务,切实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孤儿集中养育的生活水平。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力量开展代养、寄养业务,不断完善孤儿集中养育、领养、代养、寄养办法。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就业、社会保险的衔接。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征地政策,坚持即征即保的原则,对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要求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积极帮助其解决第一次就业问题,用人单位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健全完善社会捐助和互助制度
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社会捐助的市场化运作模式,落实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开展“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规范运作慈善项目,打造“情暖万家”等慈善品牌,最大程度地整合社会帮扶资源。广泛开展“义工”服务、结对帮扶、社区互助、邻里互助等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互助新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建立完善社会捐助、社区互助机制。不断巩固“实事工程”、“一助一”结对帮扶的成果,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党支部与困难群众结对帮扶,广泛发动社会多方力量,为特困群众送温暖、办实事。采取政府对社区中介组织给予评估、扶持和资助等方式,加快社区互助中介组织建设,发挥社区互助在社会救助和社区服务中的作用,组织开展资金救助、政策救助、实物救助、服务救助和结对救助等多种形式、多种类别的社会救助,解决社区贫困群体的困难,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要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宣传公益思想,壮大公益队伍,整合公益资源,探索公益项目认领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