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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七)健全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制度

  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进一步加大“零就业”家庭及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中有就业要求的成员或子女就业工作力度,积极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充分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以及市政府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重点实施和推进的三个项目有:一是推进“公益性岗位开发”项目。重点解决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包括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再就业问题。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公益性岗位,制定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建立能进能出,渐进渐出,岗位固定,人员流动的管理机制。二是实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项目。明确“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深入推进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完善“零就业”家庭援助预案和动态援助机制。对没有就业人员的家庭,经本人申请,实施即时就业援助。做好动态监控,防止反弹,建立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的长效机制,确保出现一户解决一户,到今年年底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的目标。三是全面启动 “就业新起点计划”项目。通过落实求职补贴,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岗位援助等服务,综合运用就业扶持和失业保险政策,做好困难群众再就业工作。

  在落实各种就业项目的同时,深入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通过开展“春风行动”等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困难群众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补贴、送温暖,提供即时就业援助。要将农村的“两后生”(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纳入农民工培训范围,享受相关的培训补贴政策。

  (八)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制度

  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完善各项法律援助制度,推行法律援助首问责任制和法律援助一次性告知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整合法律服务力量,科学调配法律援助机构资源,使所有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工作者承担起法律援助义务,为涉法弱势群众提供快捷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承担弱势经济困难群体维权费用机制,实行诉讼、仲裁费用准备金制度。法院要按照相关规定减、免、缓收各种诉讼费用,法学社团等组织以及法学院校等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投入法律援助事业,为特定对象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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