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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五)健全完善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安排必要的资金,对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和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和家庭困难的少数民族、孤残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并逐步扩大 “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覆盖范围,城市低保户子女在校读书期间要纳入分类施保。保证孤儿、弃婴、流浪儿童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农民工子女能够接受义务教育,接受特殊教育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今年要设立职业教育助学金,逐步推广和完善“职业教育券”制度。落实高中阶段救助政策,推广省级重点高中招收“双特生”做法,减免相关费用。继续做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扶残助学工程”、慈善捐助等专项救助工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子女不失学、不辍学;积极实施“教育救助基金”、“助残奖学金”、“勤工俭学”和“爱心助学”等资助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调动各企业、经济实体及个人捐赠的积极性,帮助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完成学业。

  (六)健全完善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

  落实《吉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坚持适度保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采取以实行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的办法,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2007年,为1000户城镇无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户每月发放100元住房补贴。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租住公房的城镇低保户和困难居民实行住房补贴,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按租金50%收取,高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原有标准收取,并纳入廉租住房统一管理。继续实施“暖房子”工程,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供热保障专项资金,对城市困难家庭进行房屋供热减免救助,低保户减免供热费 80%~100%,困难居民减免供热费30%~50%,未享受供热减免的低保户由民政部门发放供热补贴,确保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冬季住上“暖房子”。今年要落实好低保对象住房拆迁和棚户区改造补偿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居住在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证照,在本市无其他房屋的城市低保对象,选择回迁安置的,可选择一套大一室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超过45平方米部分按800元/平方米交纳费用。2008年以后,要继续落实好低保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筹资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缮、置换、配租、部门包保、互助出工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灾民住房救助,要制定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到当年建设,当年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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