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完善农村低保救助制度
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对于农村因灾、因病、因残、因缺乏劳动力和其他原因致贫的困难群众,要采取以农村低保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其生活困难,所需低保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按比例负担解决。对救助工作全面实施动态管理,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真正把最低生活水平以下的特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并随着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健全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按照事前救助与事后救助相结合、直接救助与间接救助相结合、重点救助与普遍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落实省制定的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分类施救,最大限度地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要全面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城镇困难居民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低保户每人每年医疗保险费用200元,其中160元由财政承担。组织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积极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保资金可由民政部门从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就近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定点首诊医疗服务单位,接受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救助。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就医 “优惠卡”制度,开辟城乡困难群众医疗绿色通道。对持就医“优惠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免收挂号费、免收往诊费、免收诊查费、减免50%普通住院床位费的优惠;定点上转所有医院,对彩超、腔镜、CT及核磁共振检查给予减免20%的优惠,对手术费给予减免10%的优惠,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20%;在解放军二二二医院、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和区级医院就医时,减免手术费20%,减免CT等全部检查费用3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加强困难群体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患大病、重病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进行二次救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各级地方财政、上级补助、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解决。各级财政要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做到收支平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能看得起病,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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