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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具体措施,对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确保实现我市“奋斗三年、总量翻番”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大力推进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灾害、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助机制

  进一步完善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救灾工作的整体合力。要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能够妥善安排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救助。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保证食品、衣被等救灾物资充足,做到有备无患。各级财政每年要做出救灾资金预算,保证救灾资金渠道畅通。全面加强灾害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水平,强化部门之间灾害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形成灾害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为快速决策和启动救灾工作的应急机制提供依据。

  (二)健全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

  按照国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在巩固“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和“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监察力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全面提高城市低保工作质量。同时,根据困难程度,将城市困难群众分为城市低保户和困难居民两个层面实施救助,对于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以发放低保金、发放实物和给予优惠政策实施救助;对于符合城市困难居民条件的,核发《城市困难居民证》,在救助上主要以政策救助为主。对符合条件并经过劳动部门认定身份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继续开展分类施保工作,做好低保对象分类、分层次管理,避免平均发放低保金,做到因户施保。扩大政策救助面,使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更好更全面的保障和救助。继续加大“阳光超市”投入力度,从“双日捐”和社会捐助中拨出款物,充实“阳光超市”物资储备,确保救助物资充足。困难群众的生活出现突发困难时可到“阳光超市”领取物品,进行实物救助。继续开展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一对一包联困难群众工作,在“元旦”和“春节”期间,开展节日救助及领导干部走访活动,确保困难群众节日生活。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粮油价格上涨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有计划地调整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确保低保对象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补助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要安排必要的低保机构工作经费,以保证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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