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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五)普查员选聘

  污染源普查员是普查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和宣传员,普查人员选聘是搞好普查的重要环节,是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的关键,全市选聘工作拟于2007年11月底之前完成。

  普查员选聘数量的确定:10个重点工业源配2名普查员;40个一般工业源或集中式设施配2名普查员;60个农业污染源配2名普查员;80个生活污染源配2名普查员。10名普查员配1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有百分之五预备数,各地根据工作难度、污染源密度、交通条件等酌情增减。

  普查员原则上由专业公职人员担任,也可临时聘用部分人员。重点工业源、集中式设施、农业源普查员可从环保、农业、统计部门抽调;一般工业源、生活源普查员可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教师、大中专学生(未就业毕业生)选聘,也可通过社会招聘等其他途径选聘。选聘工作由各级普查机构负责,推荐与自荐相结合,提出拟聘人选,或进行公开招聘,初步确定人选,报上一级审查同意,培训考核合格获得工作证后聘用,普查人员名单需上一级备案。

  五、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政府都要把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级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国控重点污染源普查实测经费,宣传与培训,全市数据汇总、加工与建档,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普查办公室开支,适当补助地方等。

  地方经费以县(市)区为主,省、市适当补助为辅。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二) 经费管理。

  各级普查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污染源普查经费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填报和档案管理

  (一)普查资料填报。

  凡在我市区域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每个普查对象要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普查表的接收、内部协调和报送工作。对内部组织结构比较复杂的多产业法人普查对象,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普查工作,做好内部的协调,普查机构要派专人进行指导。

  填报人员先试填草表,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规定》对草表的每一个调查项目以及每一个指标和代码进行详细审查,保证填写内容有根有据,在无逻辑性和技术性差错的情况下,再填写正式表。普查对象的负责人要对填报数据负责,填报人员及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填报的普查数据信息进行把关审核后,逐一签名。

  普查员对普查表的准确填报进行现场审核,对普查表填报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指标解释要求负责;普查指导员对普查表是否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负责;重点污染源由基层普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审核,并对其审核结果负责。对有问题的普查表要返回填报单位,进行核实、重新上报。基层普查机构对普查表的审核、核实、更改要有记录,并将原始表、更正表和审核记录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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