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鱼药和兽药。
三、普查方法
(一)普查技术方法。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我市普查技术路线。
1.工业源。
工业源普查采用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与物料衡算法三种技术方法。
重点污染源以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为主核算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监测数据符合《工业源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监测数据的认定”章节中规定要求的,优先采用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没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监测数据的重点源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
一般污染源主要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法,并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数据符合《工业源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监测数据的认定”章节中规定要求的,可采用实际监测法。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物料衡算法。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采用实际监测法得到污染物产、排污量时,可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如果差异小于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差异大于20%时,应对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核实。
2.生活源。
生活污染源普查统计基础数据通过普查报表获取。
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用分类抽样监测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情况,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3.农业源。
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对养殖企业采取对部分养殖企业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养殖规模采用排放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排污量。
(1)污水处理厂采用实际监测法测算污染物的接纳量和排放量。
(2)垃圾处理场(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医疗废物处理厂排放的渗滤液、焚烧废气及其中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可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或实际监测法核算。
(二)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方法
1.非放射性污染源。
(1)监测范围。国控重点污染源,即总局环办函〔2007〕93号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即所有城市(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危险废物焚烧厂;本方案划定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本市排放负荷65%的重点污染源;2007年度新投产的建设项目(已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市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污染源纳入重点源监测。此外,各地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可确定需要监测的其它污染源。
(2)监测项目。基本监测项目:废水:废水流量、COD(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氰化物、总磷、总氮;废气: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中注意:废水流量和废气流量所有排放口均须监测;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进行监测,没有规定的不进行监测。其它需增加的监测项目: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水泥、陶瓷行业:废气中氟化物;城镇污水处理厂、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