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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化养殖为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污染开展调查。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化养殖为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化养殖或养殖专业户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3.生活源。

  生活污染源普查范围为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

  (1)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2)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业、理发及美容保健业、洗浴业、摄影扩印业、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指各个地区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1)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具体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不包括氧化塘和化粪池、改良化粪池、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

  (2)垃圾处理厂(场)。主要包括垃圾填埋厂(场)、垃圾堆肥厂(场)和垃圾焚烧厂(场)三种类型(包括垃圾发电厂)。已经使用完成,完全封场的垃圾处理厂(场)不计入普查范围。但是正在运行的垃圾处理厂(场)中已封场的部分仍要进行统计普查。

  (3)危险废物处置厂。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将多个工业企业或多个事业单位、第三产业或居民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起来进行焚烧、填埋等处置的场所或单位。

  (4)医疗废物处置厂。指将医疗废物集中起来进行处置的场所,不包括医院自建自用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医疗废物包括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

  (三) 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污染设施情况。包括排污口数量、排放浓度、锅炉、窑炉数量等。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再利用情况。

  (6)污染物监测和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率,污染治理设施投入和运转情况等。

  (7)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

  2.生活源。

  (1)住宿业、餐饮业:包括基本情况、能耗、水耗、固体废物处理情况、床位数、餐位数等。

  (2)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包括基本情况、能耗、水耗、固体废物处理情况、洗染服务业设备总容量、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床(座)位数、洗浴服务业床位(衣柜)数、摄影扩印服务业设备台数、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服务业专业洗车设备数和车位数等。

  (3)医用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普查:包括基本情况、能耗、水耗、固体废物(及医疗废物)产生及处理情况等。

  (4)机关、事业单位独立燃烧设施污染物:包括锅炉基本情况、能耗、水耗、固体废物处理情况等。普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内部供暖、热水的非社会化运营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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