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潮府〔2007〕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反映。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潮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我市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从2005年的1.43吨标煤/万元下降到1.20吨标煤/万元,比“十五”期末下降16%。全市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0万吨和2.0万吨以内;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市区达到7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突出重点难点,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市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推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严把项目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环评、土地、节能、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关口,新上项目技术水平和能耗水平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节能减排准入管理。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全面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建设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对列入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我省相关产品目录的淘汰类产品的产能,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促使其加快退出;同时加快制订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大我市电力、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市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由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环保局、质监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