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有不少于30名具有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职称的工作人员,其中中级职称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房地产开发或者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中,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单位具有建筑、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但其中注册咨询工程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的比例不得超过60%。
经济管理人员中,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1人,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1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代建单位名录: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因违法违规被记入《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且从业限制期限未满的;
(三)近两年内,根据《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闽重办[2007]48号),曾被登记过D级或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以上C级的。
(四)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五)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七条 对于申请加入名录的单位,按照工程咨询、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专业项目管理机构与国有投资公司八个类别分组,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择优确定每组5-10家单位入选代建单位名录。
第八条 综合评分的总分值为100分,具体评分时对各单位的纳税额、诚信记录(不良信息、良好信息)等指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一)纳税额(NSi)最高分值60分:根据申请人上两年度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总额计算得分,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