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江西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英属维尔京群岛)明辉企业合资新建年产20万吨烧碱项目的批复
(赣发改外资字[2007]1603号)
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关于上报合资“吉隆(江西)盐化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0万吨烧碱项目的请示》(宜市发改外经字[2007]50号)收悉。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令第22号)精神,经研究,现对该项目核准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江西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英属维尔京群岛)明辉企业(BRIGHT CIRCLE CORP)合资新建年产20万吨烧碱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江西省樟树市盐化工基地内。
三、项目建设规模:年产20万吨烧碱。
四、项目总投资及注册资本金
项目投资总额3358.54万美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163.45万美元,铺底流动资金195.09万美元。资金来源:企业自筹1119.66万美元,申请银行贷款2238.88万美元。项目注册资本金1119.66万美元,占投资总额的33.34%。其中(中国)江西吉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现金或实物出资571.03万美元,占注册资本金的51%,(英属维尔京群岛)明辉企业(BRIGHT CIRCLE CORP)公司出资548.63万美元,占注册资本金的49%。
五、经审核,该项目符合有关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建设和生产要切实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环保、安全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进行。
七、项目建设请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项目建设的各项条件,并力争尽快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