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重点税收执法检查和效能监察的通知

  四、检查的组织和人员
  省局抽调人员组成3个检查组,每组12人,其中组长2人,组员10人。组长由省局3名正处级干部和3名设区市国税局局领导担任;检查人员从全省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中选配,分别由政策法规、监察、税政、征管、涉外进出口、稽查等部门人员组成。
  五、问题的处理
  (一)凡与国家统一税法相抵触的会议纪要、措施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实施,并对实施以来的行为予以纠正。
  (二)对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内容,由同级国税机关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省局。对税务机关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省局。
  (三)检查发现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检查组应当提出补缴、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的意见;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骗税嫌疑的,应当移交当地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发现税收混淆入库级次的,应当提出调整入库级次的意见。
  (四)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检查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向省局进行汇报后,按省局《税收执法检查、效能监察处理决定书》进行纠正和处理。
  (五)其他问题分别按执法检查、执法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六、检查的要求
  (一)检查组要高度重视,客观公正、深入细致进行检查,按时保质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并按要求分别制作执法检查工作底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应一事一稿,内容详细具体,应客观反映问题全貌;对所发现的问题要有初步结论;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附书面情况说明。
  (三)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应总结整理检查情况,并向被检查的设区市国税局集中反馈检查情况,征求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的意见。被查单位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有陈述、申辩权。
  (四)检查组在反馈情况、征求意见后,应拟写检查报告,对被检查单位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检查组应整理、上报下列有关资料:《税收执法检查、效能监察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取证、旁证材料;被查单位对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税收执法检查、效能监察情况统计表》、《税收执法检查、效能监察违规文件情况表》《税收执法检查、效能监察发现问题汇总一览表》。
  (六)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