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在接到安置部门安排工作的通知后,应在10天内到接收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的,按不服从安置处理。不服从安置超过3个月,其个人档案由安置部门转至原户籍所在的街道(镇)。
第十六条 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当在报告后1个月内,由本人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经审查同意的,签订《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第十七条 安置补助金分基本补助金加军龄补助金二项。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和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5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1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
(二)转业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20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2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
对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以及五、六级残疾军人的增加20%的基本补助金。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在年度安置任务下达前自愿申请,或安置任务下达后非本人原因超过1年未落实安置就业的,可实行自谋职业。实行自谋职业的,安置补助金除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标准外,增发基本补助金的20%。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一)已按政策为其安排工作的;
(二)已实行安置就业,在接到安排工作通知书后,非接收单位原因拒不报告超过3个月的;
(三)退役后复工复职的;
(四)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五)档案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及非农户口的《优待安置证》等主要手续不全的;
(六)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七)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八)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或不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的;
(九)符合转业条件的复员士官。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就业不实行学徒期、试用期,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接收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辞退或作下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