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潮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0日)修改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6〕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潮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政策,进一步推进安置改革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冬季起服役期满列入本市安置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下称退役士兵)。
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下称安置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财政、公安等部门应予积极配合,确保本办法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 安置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直和各县、区分别负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直负责安置:
(一)入伍前属市直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退役士兵;
(二)父母有一方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在市级分支机构工作的退役士兵;
(三)配偶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在市级分支机构工作的转业士官。
第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和“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入伍前已参加工作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