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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老龄工作部门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老龄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指导、协调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
  (三)支持和引导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助老活动、兴办老龄产业和老年人服务业;
  (四)组织、协调开展老年人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心理咨询、医疗保健等活动;
  (五)加强老龄工作的宣传,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统计和理论研究;
  (六)负责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作人员的培训。
  老龄工作部门对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情况进行协调、检查、督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老龄工作专职干部,负责本辖区的老龄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定专人,做好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九条 老年人协会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是老年人自愿组织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主发挥作用的群众性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
  第十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为老年人提供社会救助、邻里互助;应当尊重各民族敬老、养老的良好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老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老年人以居家养老为主。共同赡养人在征得老年人同意后,可以就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对赡养义务有争议的或者老年人要求签订赡养协议的,应当签订赡养协议。赡养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老年人吃、穿、住、医、用的承担方式,不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歧视、谩骂、侮辱、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给予照顾、对生病的老年人及时求医、并认真护理等。
  赡养协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协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履行,每年负责检查赡养协议兑现情况一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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