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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9号)


  《玉溪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1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玉溪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出发点,保障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
  (二)坚持居家养老、社会养老、社区服务相结合。
  (三)坚持法律约束和道德规范相结合,促进代际和谐,老少共融。
  (四)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属地管理。
  (五)重视老年人的价值,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引导老年人自立自强,积极向上。
  第四条 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受赡养扶助权、受教育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权、参与社会发展权,享受社会发展成果权以及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投资力度,鼓励社会投资兴办各类老年服务设施,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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