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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中心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试行办法

  (四)集中供水水源保护区;
  (五)自然泉点排泄的风景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取水的区域。
  第十七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更换。
  第十八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量和用途取用地下水,需变更取水量和用途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取水井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
  (二)建立用水单位登记制度,如实填报用水报表;
  (三)做好地下水水质年度检测工作;
  (四)做好地下水水位日常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具备新的供水水源后,应当到原审批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在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填取水井,拆除取水设施;确需保留取水井和取水设施的,应当到原审批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封闭取水井和取水设施。
  对实施封填的水井,须编制封填方案,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封填,封填费用由取水户承担。
  特殊情况地表水或自来水供水水源不能满足要求,需要重新启用已封闭的取水井取用地下水的,应当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取得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后,需凿井取用地下水的,凿井施工单位在凿井前,应当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方案及施工资质证明,经其核准后方可施工。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接取用地下水单位和个人的凿井工程。
  第二十二条 中心城区地下水取水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年度审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法定代表人是否变动;
  (二)取水水质是否变化;
  (三)取水标的是否变化;
  (四)取水工程设施安装的量水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五)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
  (六)取水和退水地点是否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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