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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2007修正)

潮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2006年10月23日以潮府〔2006〕45号发布 2007年9月10日根据潮府[2007]43号发布的《关于修改<潮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修正)

  第一条 为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政策,进一步推进安置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冬季起服役期满列入本市安置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下称退役士兵)。
  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下称安置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财政、公安等部门应予积极配合,确保本办法的全面实施。
  第四条 安置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直和各县、区分别负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直负责安置:
  (一)入伍前属市直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退役士兵;
  (二)父母有一方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在市级分支机构工作的退役士兵;
  (三)配偶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在市级分支机构工作的转业士官。
  第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和“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入伍前已参加工作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一)省下达接收安置任务的转业士官;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
  (三)五、六级的伤残退役士兵(患精神病的除外);
  (四)烈士子女、弟妹接枪入伍的退役士兵;
  (五)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
  第九条 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含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士官)和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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