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接收单位收到《接收退役士兵通知书》和退役士兵档案后1个月内,必须到安置部门办妥接收退役士兵手续,落实安置上岗。
经批准,有偿转移安置的,应于收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一次性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50%确定。
第十五条 安置就业实行一次安置,对于不服从安置的,不再次安置。
退役士兵在接到安置部门安排工作的通知后,应在10天内到接收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的,按不服从安置处理。不服从安置超过3个月,其个人档案由安置部门转至原户籍所在的街道(镇)。
第十六条 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当在报到后1个月内,由本人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经审查同意的,签订《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第十七条 安置补助金包括基本补助金和军龄补助金二项。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和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0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1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
(二)转业士官基本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150%;军龄补助金1年军龄2000元,不足1年但满10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10个月部分不计算。
对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以及五、六级残疾军人的,增加20%的基本补助金。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在年度安置任务下达前自愿申请,或安置任务下达后非本人原因超过1年未落实安置就业的,可实行自谋职业。实行自谋职业的,安置补助金除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标准外,增发基本补助金的20%。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一)已按政策为其安排工作的;
(二)已实行安置就业,在接到安排工作通知书后,非接收单位原因拒不报到超过3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