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潮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第四条 安置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直和各县、区分别负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直负责安置:
  (一)入伍前属市直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退役士兵;
  (二)父母有一方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在市级分支机构工作的退役士兵;
  (三)配偶在市直或中央、省属在市级分支机构工作的转业士官。
  第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和“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入伍前已参加工作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一)省下达接收安置任务的转业士官;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
  (三)五、六级的伤残退役士兵(患精神病的除外);
  (四)烈士子女、弟妹接枪入伍的退役士兵;
  (五)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
  第九条 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含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士官)和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
  第十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安置政策:
  (一)档案中没有非农《优待安置证》的;
  (二)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的;
  (三)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四)伪造或涂改档案材料的。
  第十一条 安置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用人单位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初拟安置退役士兵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下达安置任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积极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
  接收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应在安置任务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经批准的,可采取有偿转移安置的方式承担安置任务。
  第十三条 安置部门在安置任务下达的第2个月,向接收单位发出《接收退役士兵通知书》,并移交退役士兵档案;同意有偿转移安置的,发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缴款通知书》。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