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经国务院同意后决定今年在全国继续深入开展专项行动。此次行动主要是针对2006年10月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对专项行动领导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及时,有的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在查处中以罚代法现象较普遍,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不到位等。结合我市实际,此次专项行动主要内容如下:
㈠2006年10月以来开展的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9月14日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复查情况,将填好的监发〔2007〕5号文件附件1、附件2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28日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复查情况,将填好的监发〔2007〕5号文件附件3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㈡对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并逐宗登记造册。9月27日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填好的监发〔2007〕5号文件附件4、附件5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土地违法违规线索,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要重点查处非法批准征占农用地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权问题,特别是涉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
四、工作措施
㈠建立专项行动工作月报制度。为让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时掌握本级和下级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每月22日之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本级本月的工作进展情况,尤其是直接查处案件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的情况、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建议等情况,书面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第一次月报的时间为9月27日前,要将本级开展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梳理排查案件线索等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并附上办事机构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资料。
12月7日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送专项行动工作的总结材料,并将填好的监发〔2007〕5号文件附件6一同上报。
㈡实行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各级要加强对下级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逐一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进展缓慢的地方将加强督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直接组织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的同时,还要通过排查和督查,梳理出一批案件线索交由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进行调查处理,并对交办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