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消防训练设施建设。2007年底前,完善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多功能训练塔相关功能,分宜县公安消防大队、市区每3个公安消防中队建一座多功能训练塔。2010年底前,公安消防支队建一座高层综合训练塔,辅以简易化工装置、电气事故、建筑倒塌等训练设施。
4、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全市消防部队要按照公安部“三基”(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工程建设的要求,全面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优化班子结构,增强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不断提高广大官兵政治思想素质和文化素质,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部队战斗力。狠抓大练兵长效机制建设,实施全面练兵、岗位练兵和科学练兵,严格落实“三个必训”,提高官兵综合素质。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强化内外监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纯洁公安消防队伍。
5、发挥应急抢险救援骨干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充分发挥其抢险处突生力军的作用。
三、“十一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㈠加大经费投入。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公安厅和消防总队《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市、县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赣财行〔2007〕61号),建立、健全我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确保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安排好消防部队“三基”工程建设所需经费。企业要增加消防投入,技术改造应有消防专项建设及专用投资,资金应重点用于火灾隐患的整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是消防建设的专项经费,要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
㈡定期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将规划实施进度和年度实施情况作为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层层签定责任状,加强检查考核。对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和处理。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将规划实施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规划实施情况和进度。
㈢制定实施意见。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把《方案》确定的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