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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十一五”规划时期消防事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3、建立火灾隐患检查、评估、整改机制。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火灾隐患举报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的评价机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立案销案制度,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继续坚持消防安全责任告知和重大火灾隐患告诫制度,督促隐患单位按期整改,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尽快建立商场、市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实施消防安全承诺和悬挂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制度。

  4、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范有效。一是市、县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和《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赣公字〔2005〕146号)分别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依法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二是县、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赣公字〔2005〕272号)和《新余市公安局各警务局及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余公字〔2006〕35号),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明确界定,并由县、区公安消防部门授权委托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三是公安派出所要按照《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赣公字〔2005〕272号)的要求,依法对所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实现消防监督三级管理,督促重点单位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市、县 ( 区 ) 公安机关要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工作部署、责任目标、执法质量考核内容,建立完善公安派出所检查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到 2010 年全市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㈣提升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

  1、加强消防车辆配备。从2007年至2010年,全市每年新增消防执勤车辆2台,到2010年底前所有公安消防站基本配齐所需车辆。其中,渝水区公安消防大队、分宜县公安消防大队要配备举高和专勤消防车,普通消防站灭火消防车不少于4辆,特勤消防站消防车不少于12辆。要不断改善车辆配备结构,提升车辆质量,到2010年底,全市消防车辆的数量和种类达到国家最低配备标准。

  2、加强器材装备配备。2007年底前,全市一线消防官兵消防头灯配备率达到100%,32种特种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率达到80%。2008年底前,32种特种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率达到100%。2009年到2010年,逐步更新和提高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质量。2007年底前,全市50%的普通消防站特勤班抢险救援装备达到国家最低配备标准。2008年底前,80%的普通消防站特勤班抢险救援装备达到国家最低配备标准。2010年底前,全市公安消防部队特勤装备器材全部达到国家最低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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