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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窗口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窗口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奖惩或者临时顶岗换人的,事前应当征求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第七条 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实行首席代表制。

  窗口主管单位应当以文件形式任命其中1人为本单位驻窗口的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应当由年龄为五十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含副科级干部)担任。

  首席代表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本单位办理行政服务事项。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规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承诺办理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的窗口业务由窗口单位负责管理。窗口工作人员由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和窗口单位实行双重管理,业务工作接受所在单位领导,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日常工作由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评和年度考核,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组织、人事部门公布的有关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求进行,并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其所在单位,作为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通过统计报表或现场巡查等方法对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设立投诉窗口、投诉电话等形式,受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办事者对窗口服务工作和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窗口单位应加强对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窗口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窗口单位应当根据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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