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7〕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新余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汽车经销市场和运输产业的发展,做大做强汽车经济,根据《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余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是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中办理车辆证照、缴纳税费、提供咨询等业务的“一站式”窗口服务场所,为隶属于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和工作指导及对各窗口办理服务事项的质量、效能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运管处、市交通稽征分局等进驻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办理有关业务。市区内不得再另设窗口受理相关业务。
第三条 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坚持高效、便民、规范、廉洁的原则,为办事者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服务事项的办理实行窗口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
第四条 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实行票款分离,窗口单位不得直接收取现金,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依法收取的费用直接纳入市财政专户。
第五条 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应当将行政服务事项的内容、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等在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示。
第二章 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窗口单位应当选派2名以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到市汽车经济服务中心窗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