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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川办发[2007]69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6〕22号)要求,切实加快我省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以健全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名医、名科、名院”战略、强化人才培养、推进继承创新为重点,提高民族医药服务能力,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工作重点放到社区和农村,满足农牧区人民对民族医药的需求;保持和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遵循民族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推进继承创新;坚持政府主导和民族区域自治,鼓励社会参与,统筹协调发展;坚持科学发展,民族医药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完成民族地区县以上中、藏医等民族医疗机构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任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民族医药科(室),

  实施“惠民工程”,推进民族医药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农村社区民族医药服务量达35%以上。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和研究开发体系逐步完善,培育一批特色专科,建成2所民族医精品医院,2个民族医药研究重点实验室和5个民族医药制剂中心。

  二、实施惠民工程,健全民族医药服务体系

  (四)健全城市农村民族医药服务体系。甘孜、阿坝州藏医院2010年要达到二级甲等藏医院标准,2015年建成精品藏医院,凉山州要建立彝医药诊疗中心。民族聚居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民族医或中医诊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民族医或中医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民族医或中医医师。以县中医院、民族医院、综合医院中藏医科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站为网底,建立健全农村民族医药服务网络。有条件的民族县建立1所由政府举办的民族医医院或中医医院,没有建立民族医医院或中医医院的县要在综合医院建立民族医药(或中医药)科室。乡镇卫生院应设立民族医或中医科(室),至少应配备1名民族医或中医人员。乡村医生要掌握运用民族医药技术,开展民族医药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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