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监管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食品小作坊的整治工作。
四、加强自律,依法经营,认真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
食品小作坊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厂房、简单的生产加工设施,符合监管部门提出的食品安全基本条件。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小作坊应建立产品标准、原辅料(含加工助剂、包装材料等)、添加剂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以及添加剂使用记录、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验证方法和产品销售台帐,添加剂使用记录、进货台帐和产品销售台帐应依法保存2年,做到质量安全可追溯;经营者应当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食品生产安全要求;应同地方政府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向社会作出保证食品安全的公开承诺,承诺的基本内容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质量管理,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产品仅进行简易包装并限区域销售,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产品质量负第一责任。承诺书应公开张贴,接受相关部门、社会和群众监督。食品小作坊不得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冷冻饮品、罐头制品、白酒(液态)、葡萄酒和啤酒等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产品销售不得超出所在地质监部门规定的销售区域,不得进入商场、超市和饭店销售产品。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食品小作坊有义务对问题产品实行召回。
五、严肃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各职能部门负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不履行相应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职能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食品小作坊存在违法行为并属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进行处理,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没有立即处理或者推诿而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