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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参与食品小作坊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食品小作坊的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要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同时对举报对象及时进行查处。

  三、分工协作,强化监管,着力构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一)各级质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食品安全承诺制度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指导具有合法证照和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的食品小作坊规范生产经营。县级质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对证照齐全的食品小作坊进行食品生产安全基本条件核查,核查合格的按要求组织其同地方政府签订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在质监部门备案。备案的小作坊要通过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质监部门要建立对食品小作坊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计量、质量管理和食品生产相关知识的培训制度,提升其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指导食品小作坊建立原辅料(含加工助剂、包装材料等)和添加剂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制度,确保质量可验证和追溯;指导食品小作坊改造食品生产卫生条件,完善产品标准和生产工序流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验证制度,确保生产加工过程安全。

  省、市(州)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质监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充分发挥县级质监部门的作用。县级质监部门要完善添加剂的备案管理制度,对行政区内小作坊采取巡查、回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责令召回等措施,以是否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加工食品、是否滥用添加剂及是否建立原辅料和产品销售台帐等为重点检查内容,加强对行政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积极帮扶、限期整改;对屡改屡犯和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小作坊要依法坚决取缔。

  (二)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四川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办法》以及相关规范要求严格食品小作坊卫生许可(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从业人员健康)发放条件,切实做好小作坊食品卫生许可发放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发证。同时要加强对持有卫生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对监管中发现卫生设施发生改变、卫生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三)各级工商部门对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应取得前置行政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先证后照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和年度审验。对未获取生产许可证但经质监部门备案并同时具备合法有效卫生许可证等前置许可的食品小作坊,可通过营业执照年度审验。对无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且未在质监部门备案的食品小作坊,要及时提出查处取缔意见并报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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