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应急管理地方性规章
积极、主动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的实际,抓紧研究制订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配套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强化法制建设,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潮府〔2007〕26号文的要求,抓紧抓好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对现有预案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各级各类预案的编制工作不仅要抓进度,更要抓质量,真正做到“四个要”,即预案要全,预案要准,预案要活,预案要练。力争到2008年底前,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及各行业、各类企事业单位基本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进一步明确。要加强预案的管理和衔接工作。规范预案制订、审批、备案、修订程序,明确关联单位预案之间的关系,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是涉及多个地区和单位的预案,要通过开展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四)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作用。市政府应急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补不足”的作用,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当好参谋助手。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各自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要根据粤府〔2007〕71号文和潮府〔2007〕26号文的要求,加快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设步伐,县区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按副科级以上、人员编制至少3人以上设置,并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筹建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明确其职责,配备专(兼)职人员。要加强各地、各有关单位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保险、社会捐赠等方面参与、支持应急管理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其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等方面的作用。
三、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