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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仓储、销售摊位消毒费。

  4.生猪屠宰环节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执行。

  上述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对养猪户、经营户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范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取消在生猪饲养、屠宰和销售环节收取的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治安管理费、生猪生产技术改进费、产地出境检疫费、产地出境消毒费、重大疫病防治劳务费等收费项目,停止对农民生猪的饲养、屠宰环节和生猪(活猪)交易市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四、对生猪收费实行全面公示制度。

  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收费项目,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征收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收费性质、投诉电话等。收费单位不按公示内容收费的,农民或生猪饲养、屠宰等其他经营者有权拒绝缴纳。

  五、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除以上公布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外,一律禁止其他收费。

  六、各执收单位在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应按相关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八、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禁止按人头、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平摊税费,不准向农民下达生猪生产、交售的指令性计划。严格规范涉及生猪的各种收费行为,坚决杜绝无序收费、随意收费、超标准收费和搭车加码收费。切实维护广大生猪养殖者、经营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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