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部属、省属驻潮机构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取,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企业、城乡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按规定划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有关资料报送同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未按时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用人单位,视同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本单位劳动用工统计报表(劳动年审手册),如发现虚报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各用人单位年度审验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2、残疾职工名册;
3、残疾职工残疾人证;
4、残疾职工残疾人就业证;
5、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年度审验资料,计算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并由同级残联对达不到1.5%比例的用人单位发出《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用人单位应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及相关资料,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通知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每年的7-9月份为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各种原因造成多征或错征的,由缴款单位向同级残联提出书面退款申请。经核实,依法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因特殊情况,确需缓缴或减免的,用人单位在接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由同级残联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复。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经批准同意缓、减、免缴的,属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由残联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方式通知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