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废止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7〕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推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均应当及时、足额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前款所称的企业,包括在本市登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每年度应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