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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更正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中“通名”一词的函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更正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中“通名”一词的函
(豫民函〔2007〕204号)


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

  11月23日,赵国洲同志携带《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豫政信复〔2007〕72号)到我厅反映情况,认为《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第2页第7行“个别通名重字、重音”一句有误,应更正为“个别专名重字、重音”。对此,我们十分重视。经认真复查核实,认为:

  赵国洲同志所反映的问题是正确的,其认真负责的态度值得肯定。我厅报送的《关于对原省机械厅退休人员赵国洲反映郑东新区命名问题的复核报告》(豫民文〔2007〕100号)第2页第20行“(1)对赵国洲同志提出的郑东新区道路命名中的问题,郑东新区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复核,对个别通名重字、重音的路名,要尽快与国家地名研究所沟通,提出修改意见,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予以更正。”应为“(1)对赵国洲同志提出的郑东新区道路命名中的问题,郑东新区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复核,对个别专名重字、重音的路名,要尽快与国家地名研究所沟通,提出修改意见,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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