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新余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新余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具体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