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袋装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㈡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生活垃圾袋装工作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生活垃圾袋装工作按层级分别由村小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七条 生活垃圾中转站、收集点等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
第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居民住宅小区、大型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办公楼和各类市场,应当按照市城市规划规定的标准,由建设单位负责配置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并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投资。
第九条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大型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未配置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或原有环境卫生设施不适应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配置或改造,并应达到规定的标准。
配置或改造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应当按下列分工各自负责:
㈠单位、个体工商户由其自行负责;
㈡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业主管理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该物业管理的居民区全体业主负责;
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㈣大型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的更新、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使用垃圾袋收集、盛装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投放和收运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单位、居民区、大型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和各类市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袋装包扎置于袋装收运设施内,由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按规定的时间收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