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新余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建设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个人和经营者在日常生活、经营以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特种垃圾。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袋装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使用垃圾袋进行盛装、投放、收运的活动。
第三条 凡城市市区范围内均实施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实施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和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袋装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经营性收运服务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㈡拥有专用的密封运输车辆,并与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部门签订了垃圾处置合同;
㈢无垃圾密封运输能力,但与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管理部门签订了垃圾中转合同。
第六条 生活垃圾袋装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