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项建设规划及报批程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可能和需要自下而上、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专项规划要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级专项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各县(市、区)要按照每年每亩退耕地不低于2元的标准制订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安排方案并随专项规划上报。
省级专项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制订。具体编制工作由省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西部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局、省扶贫办、省以工代赈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其中,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西部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机局、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参与;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西部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参与;生态移民规划,由省以工代赈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西部办、省扶贫办、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参与;后续产业发展规划,由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西部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等有关部门参与;补植补造方案,由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西部办、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参与。
省级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由省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省发展改革委、省西部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等省直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和评估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省级专项规划和工作经费安排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经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作为安排年度项目、专项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四)科学编制退耕还林规划。各地要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坡耕地的情况,按照确保耕地控制总量、确保农民人均不低于0.5亩基本口粮田的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规划要突出治理重点,尊重农民意愿,保证建设成效。
同时对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一并进行规划。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经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审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核上报。
四、完善工作措施,强化工程管理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退耕还林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市(州)”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