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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


  二、严格执行直补政策,确保现金补助落实到位

  国家政策规定,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根据我省民族地区实际,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地区待遇县共57个县(以下简称“57个民族县”)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10元。同时,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原省财政安排用于补贴57个民族县每年每亩退耕地30元的粮食补助资金仍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2006年底前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各地要全面落实对退耕农户的直补政策,按照原有的资金渠道和兑现方式,坚持“严格检查验收、认真搞好公示、及时兑现到户”的工作要求,将直补资金不折不扣地兑现到退耕农户手中。对业主(大户)转包农户耕地退耕还林的,补助资金应全额兑现给原土地承包经营农户,业主(大户)应与农户在公平、公正和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双方的权益,签定有效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各级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违背退耕农户意愿,强迫农民签订退耕地转包合同或协议。

  三、搞好专项建设,建立巩固成果长效机制

  (一)专项建设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等专项建设。除57个民族县外,将专项资金包干到县(市、区),按照已安排退耕地每年每亩105元的标准核定资金总量。依据批准的专项规划,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对57个民族县所需的专项建设资金,省将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二)专项建设内容。国家政策规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内容必须与退耕农户挂钩,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长效机制。一是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解决退耕农户吃饭问题。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中央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600元。二是加强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农户烧柴问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农村能源建设资金采取国家补助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三是实施生态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对居住条件恶劣、地处重要生态区位并已纳入易地搬迁规划的特困退耕农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四是搞好补植补造,确保还林成效。对林木保存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退耕还林地及时补植补造,调整和优化树种结构,充分发挥林地生态、经济效益。五是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退耕农户持续增收问题。依托退耕林地和林木资源大力发展种植、养殖、生态旅游等后续产业。加大集约经营力度,创新经营机制,促进退耕农户稳定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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