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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

  3、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股权和结构重组等审批环节,涉及本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市登记公司的过户手续费按20%收取。
  4、在上市过程中,鼓励企业实施资产重组、增资扩股、做大做强。凡实行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股权转让、销售增加等涉及新增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70%额度给予企业资金补助,补助兑现时间为企业上市之后。根据上市公司的规定,企业对自身历史年度帐务处理进行重新规范后,由有关部门对帐务规范情况提供符合上市条件的相关证明。
  5、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企业整体改制或整体变更时,对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即改制后的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的变更时,免征契税。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免征契税。
  7、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所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8、拟上市企业兼并关联企业进行产业重组时,可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企业上市协调办)会同有关部门与商业银行协商,经债权银行确认后,原则上不降低拟上市企业信用等级。对拟上市企业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要努力加大授信支持力度,优先安排贷款。
  9、由国税、地税、工商、外汇管理、质监、环保、海关和社保等部门对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拟上市企业提供近三年守法证明。
  10、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办理报批手续。
  (二)奖励措施
  1、为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上市,市政府对每家上市公司给予奖励200万元,在企业上市后兑现。
  2、拟上市企业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贷款贴息和科技扶持资金。
  3、企业上市后三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所得税)以上一年(按财政年度计算)入库数为基数,按20%比例递增,超过20%部分由财政支出奖励企业,扶持企业再发展。
  4、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潮州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优惠和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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