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废止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定期评估制度,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制度。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议,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建议者,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
(五)逐步建立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决策公示制度、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决策听证制度、决策评估制度、决策追责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六)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决策程序,健全政府决策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强化决策责任,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
(七)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与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研究制度,健全并落实重大事项决策事前论证制、事中监管制、事后责任制。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八)积极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县市区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实践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明确行政执法的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
(九)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严格执行《
行政处罚法》,依法应当立案调查的,必须立案调查、取证,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不得当场处罚。要结合实际,明确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法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必须由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建立集体讨论记录制度。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并按照听证笔录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执法要依法履行公开、告知、说明理由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