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加强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法制办《关于加强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
(市法制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加快县市区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依法行政的主体工程,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市区政府处于政府管理的第一线,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迫切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纲要》贯彻实施三年来,我市政府法制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但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力量薄弱,人员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一定程度影响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对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建立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必须由法制机构就其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实施。制定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法制机构亦应依法进行审查。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发布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上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