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凡无照经营、超定员生产的,工商部门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6.凡违法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形成的“三合一”场所,国土资源、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拆除。
(二)严厉打击公共娱乐场所违法违章行为
1.对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的,要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要采取强制措施,打开安全出口、清理疏散通道,并依法进行处罚。
2.对公共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要立即清理人员,文化主管部门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3.对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
消防法》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三)坚决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对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拒不整改火灾隐患,不履行组织、引导疏散义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
2.商场、超市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对在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3.对寄宿制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栅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一律责令限期拆除;对于违章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明火或蜡烛照明的,必须责令立即整改。
(四)切实加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监管力度
1.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依据《
消防法》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2.对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以及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依据《
消防法》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