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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或其它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引导社区服务机构开设盲人按摩站(点)为居民服务。

  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按摩业务的行业和康复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按当地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能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对取得资格认定的盲人按摩机构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其从业人员中盲人(含其他残疾人)所占比例相应核减有关税费。

  第十八条 盟市残疾人联合会对居住本地但为非本地户籍的盲人按摩人员,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考核晋升等服务工作;对已具备申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条件者,要与本地人员一视同仁,给予同等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九条 《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由内蒙古自治区盲人按摩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盟市盲人按摩服务中心负责核发。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残联等部门,应指导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主管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当地或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牵头组织的,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为1-2天,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资格认定、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盟市盲人按摩服务中心每年定期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进行“星级”盲人保健按摩院(所)评比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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