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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按摩场所设置符合下列要求:每间按摩室配备两张以上按摩床;不设调光灯,所设常明灯照明亮度应在25瓦以上;室内整体环境符合卫生、公安等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非盲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勤杂人员;建立治安情况登记、安全自查登记、贵重物品寄存登记等有关规章制度。

  (三)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请人须持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证件、证明,向所在地旗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盟市盲人按摩服务中心批准,发给《内蒙古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营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国残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1999〕残联教就字第160号),对取得资格认定的盲人按摩机构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残疾人本人残疾类别、程度、家庭或个人经济收入情况,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第十二条 取得营业执照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社区开设的非机构性质的盲人保健按摩站(点),应经盟市盲人按摩服务中心登记,报自治区盲人按摩服务中心备案,并按本办法接受监督与指导。

  第十三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要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不准无照经营或无证上岗,否则,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收缴资格认定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保健按摩收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因故终止营业,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已注销登记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相应证件,由盟市盲人按摩服务中心负责收回,并报自治区盲人按摩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残联等部门为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等提供服务,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严禁乱收费,并对确有困难的盲人酌情予以费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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