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公安、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盲人保健按摩师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统一使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定的《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教程--保健按摩师》和《保健按摩师国家职业标准》。对盲人保健按摩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应注重基础理论与技能操作相结合,专业知识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以确保教学质量,提高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促进盲人保健按摩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自治区和各盟市残联应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保健按摩师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全区盲人保健按摩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八条 经鉴定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级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申请在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的盲人按摩人员,持有下列证件方可向所在地残联申领《内蒙古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一)本人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证实本人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
申请在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的非盲人按摩人员,持有当地劳动、公安、卫生等部门规定的有关证件方可申请从业。
第十条 申请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盲人或其他人员,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向所在地残联申领《内蒙古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一)有固定按摩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消防、照明等必要设备齐全,出入通道畅通;从业人员持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证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按摩人员不少于本按摩机构全部从业人员的25%;单位依法与每位盲人按摩人员签定一年(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为每位盲人按摩人员足额缴纳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名称冠有“盲人保健按摩”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