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残联办〔2007〕99号)
各盟市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做好全区“十一五”期间盲人按摩工作,规范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确保盲人保健按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公布的《
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内政字〔2006〕310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维护盲人保健按摩市场秩序,保障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公布的《
残疾人就业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有序发展、依法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是指自治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保健按摩院、所(不包括盲人医疗按摩机构)。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为全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盲人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组织、协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盟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辖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和盲人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在此业务上受自治区残联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指导。
自治区残联所设的盲人按摩服务中心,承担全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对盟市盲人保健按摩服务中心进行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实施对全区保健按摩骨干师资的业务培训。盟市盲人按摩服务中心承担本辖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保健按摩人员参加当地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对当地已就业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2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