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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债权人提出履行担保协议时,同时应提出《事故报告书》,经市信保中心调查核实后,由市信保中心依法承担代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信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法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
  ㈠市信保中心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
  ㈡依法处理担保物;
  ㈢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信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㈠协作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市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㈡协作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市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㈢协作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市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市信保中心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5%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控制在10倍以内,具体倍数由担保中心和协作银行协商并报市经贸委和有关部门审定。

  第三十条 为有效分散风险,市信保中心在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实际损失,应按合同约定分担。

  第三十一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企业在向市信保中心申请担保时,必须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担保,按合同额提供等额的反担保。

  第三十二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市信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
  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监管会确定。

  第三十三条 市信保中心业务操作上,建立审、保、偿、监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经贸、财政部门要对担保资金的投向和运营加强引导和监督。当被担保企业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市信保中心要加强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监管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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