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债权人提出履行担保协议时,同时应提出《事故报告书》,经市信保中心调查核实后,由市信保中心依法承担代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信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法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
㈠市信保中心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
㈡依法处理担保物;
㈢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信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㈠协作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市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㈡协作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市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㈢协作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市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市信保中心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5%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控制在10倍以内,具体倍数由担保中心和协作银行协商并报市经贸委和有关部门审定。
第三十条 为有效分散风险,市信保中心在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实际损失,应按合同约定分担。
第三十一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企业在向市信保中心申请担保时,必须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担保,按合同额提供等额的反担保。
第三十二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市信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
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监管会确定。
第三十三条 市信保中心业务操作上,建立审、保、偿、监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经贸、财政部门要对担保资金的投向和运营加强引导和监督。当被担保企业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市信保中心要加强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监管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