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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市信保中心设在市经贸委,人员从市经贸委机关和下属单位调剂解决,少数确需的专业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十三条 市信保中心在监管会领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㈠决定市信保中心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㈡组织实施监管会的决议;
  ㈢负责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
  ㈣制定市信保中心章程、市信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并报监管会批准实施;
  ㈤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㈥受理担保申请,并按规定审批担保;
  ㈦向国家和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㈧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
  ㈨制定并执行内部的规章制度;
  ㈩定期向监管会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四条 市信保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作为市信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㈠全面负责市信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
  ㈡向监管会提出市信保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盈亏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㈢提请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㈣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市监管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㈤聘请有资格、有经验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法律和财务顾问;
  ㈥监管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承认并遵守市信保中心会员章程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市信保中心会员。其入会条件:
  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㈢有好的领导班子、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好的经济效益;
  ㈣依法经营,连续二年以上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㈤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㈥具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
  ㈦按会员章程规定认缴入会费;
  ㈧会员章程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期限不得低于二年。会员要求退会的,可按会员章程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 担保对象:原则上为信保中心会员,特殊对象由信保中心视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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