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协作合同要报市经贸委和同级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 担保资金
第八条 担保资金以“政府启动、社会为主、多元投资、滚动发展”的办法筹措,其资金来源渠道为:
㈠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
㈡市政府划拨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㈢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助;
㈣会员缴纳的会费;
㈤申请省政府及国家经贸委给予支持的资金;
㈥其他。
第九条 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只限于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投资和贷款,但可以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库券、国债。
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资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和各项存款利息收入。用于以下方面:
㈠业务费用;
㈡管理费用;
㈢提取准备金;
㈣其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负责对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管会由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局、审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和协作银行以及相关资助单位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成员若干名,监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监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审议批准市信保中心章程、市信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㈡负责筹备市信保中心的成立工作;
㈢审议批准市信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㈣聘任或解聘市信保中心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㈤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㈥审议批准市信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㈦对市信保中心坏帐核销和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作出决议;
㈧办理市信保中心的资产转让的审批和财产权转让手续;
㈨对中心合并、分立、变更中心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