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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协作合同要报市经贸委和同级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 担保资金

  第八条 担保资金以“政府启动、社会为主、多元投资、滚动发展”的办法筹措,其资金来源渠道为:
  ㈠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列的资金;
  ㈡市政府划拨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㈢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助;
  ㈣会员缴纳的会费;
  ㈤申请省政府及国家经贸委给予支持的资金;
  ㈥其他。

  第九条 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只限于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投资和贷款,但可以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库券、国债。
  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资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和各项存款利息收入。用于以下方面:
  ㈠业务费用;
  ㈡管理费用;
  ㈢提取准备金;
  ㈣其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负责对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管会由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局、审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和协作银行以及相关资助单位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成员若干名,监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监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审议批准市信保中心章程、市信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㈡负责筹备市信保中心的成立工作;
  ㈢审议批准市信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㈣聘任或解聘市信保中心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㈤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㈥审议批准市信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㈦对市信保中心坏帐核销和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作出决议;
  ㈧办理市信保中心的资产转让的审批和财产权转让手续;
  ㈨对中心合并、分立、变更中心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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