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0〕23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五月十八日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信保中心)负责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
第四条 市信保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市信保中心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五条 市信保中心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信保中心实行会员制。
第七条 市信保中心在市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的指导下,选择有积极性和资信度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开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